一、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为装配式建筑工程设计、施工、部品部件生产以及科技研发企业,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较强的装配式建筑产业能力,对区域装配式建筑发展具有示范引领作用。
(二)设计、施工、部品部件生产类企业累计参建或产品应用的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不少于30万平方米,科技研发类企业主持不少于5项省部级以上装配式建筑相关科研项目。
(三)具有先进成熟的装配式建筑技术体系。设计类企业应成熟应用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进行装配式建筑正向设计,部品部件生产类企业应具备智能自动化生产能力和部品部件数据库,施工类企业应具备成熟的工艺工法和相应的施工技术水平。
(四)具有较高的标准化水平,在推进标准化设计和生产方面有具体实践。
(五)具有完善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和产品质量控制体系,市场信誉良好,近三年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二、申报程序
(一)申报单位填写《装配式建筑生产基地申请表》(附件1)和《装配式建筑生产基地申报书》(附件2),连同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相关材料复印件(一式三份)上报设区市住建主管部门。
(二)设区市住建主管部门组织初审,并于6月20日前将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寄送厅产业办,电子文档一并发至邮箱。
联系电话:0591-87677113,地址:福州市鼓楼区湖东路189号凯捷大厦817室,邮箱: 7539615@qq.com。
三、其他要求
各设区市住建主管部门应组织前两批已获认定的生产基地(详见附件3)编写基地自查报告(编制要点详附件4),并对本地区已获认定的生产基地建设情况进行评估,形成评估报告,内容包括:本地区生产基地总体情况、对生产基地的日常监管情况以及生产基地建设任务完成情况等。评估报告连同基地自查报告与第三批基地申报材料同时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