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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住建厅关于加强新冠肺炎流行期间办公场所和公共场所空调通风系统运行管理的通知
2020-11-04  来源: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阅读:



关于加强新冠肺炎流行期间办公场所和公共场所
空调通风系统运行管理的通知

闽建电〔2020〕22号

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厦门市建设局、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漳州、三明、莆田、南平、龙岩市城市管理局,泉州、宁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关于印发新冠肺炎流行期间办公场所和公共场所空调通风系统运行管理指南的通知》(肺炎机制综〔2020〕50号),防止因空调通风系统开启而导致新冠肺炎疫情的传播和蔓延,现就全省办公场所和公共场所空调通风系统运行管理通知如下:

  一、明确疫情防控责任。各办公场所和公共场所产权人为疫情防控第一责任人,负责指导物业服务企业落实疫情防控各项措施,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和租户(商户)严格遵守复工和疫情防控相关规定,承担产权范围内疫情防控的主体责任。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为疫情防控具体责任人,负责制定办公场所和公共场所的疫情防控方案,加强进出人员、车辆、物品管控和公共区域的保洁消毒,为物业服务范围内的企业(商户)复工复产做好后勤保障。

  二、加强疫情防控宣传。各地物业主管部门要加大疫情防控期间办公场所和公共场所空调通风系统运行管理的宣传力度,通过主流媒体或者微信、微博等新媒体,将办公场所和公共场所空调通风系统安全运行的核心内容向公众进行解释说明,或者制成通俗易懂的宣传材料,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安全合理地使用空调通风系统。

  三、制定专项运行方案。物业服务企业启动空调通风系统之前,应摸清空调通风系统的特点和现状,并根据该建筑物的使用性质,制订疫情期间运行方案,方案应细化到每台设备,落实专人负责。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应事先进行风险分析与安全评估,应会同通风空调系统专业人员制定应急预案和防范措施。

  四、加强清洗消毒。空调通风系统在使用前应按照《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规范》(WS/T 396-2012)的要求进行清洗消毒,并对新风采气口及其周围环境进行清洁,确保新风不被污染。未经清洗消毒的,产权人、物业服务企业应禁止租户(商户)启用空调通风系统。

  五、突发事项应对措施。物业服务企业对出现疫情的高危区域,空调通风系统应停止运行,并注意防止向其他区域的扩散。对突发事件中的安全区和其他未污染区域,应全新风运行,并防止其他污染区域的回风污染。出现疫情的高危区域,应在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指导下进行消毒和清洗处理,经卫生学评价合格后方可重新启用。

  六、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各级物业主管部门应严格执行新冠肺炎流行期间办公场所和公共场所空调通风系统运行管理指南的有关规定,督促辖区内服务企业落实好办公场所和公共场所空调通风系统运行管理的各项措施,对辖区由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服务的办公场所和公共场所空调通风系统运行管理情况开展拉网式检查,特别是中央商务区等楼宇密集区域。对无物业管理的,应配合当地政府或者卫健委等有关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对不按要求开展疫情防控工作的物业服务企业,要及时约谈,督促整改;拒不整改的,予以通报、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并报有关部门处理。对物业服务企业主体责任和防控措施落实不到位而导致疫情或者疫情扩散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高层、超高层住宅以及其他建筑空调通风系统运行管理可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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