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明确,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基本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建设。新建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建筑、建筑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应当按照一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建设。新建超高层建筑应当按照三星级绿色建筑标准建设。若各市、县相关政策法规、绿色建筑专项规划以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要求执行更高绿色建筑等级要求的,应当严格执行。
对于项目设计与审查、施工与验收,《办法》也提出了相应的要求。《办法》要求,当涉及绿色建筑性能的重大变更时,应经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在实施前办理设计变更手续,设计变更不得降低项目应当执行的绿色建筑等级要求。绿色建筑等级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出具审查合格书。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同步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责任主体对建筑是否符合绿色建筑等级要求进行专项查验。经查验符合要求的,参加查验各方共同提出绿色建筑工程专项查验意见,并在竣工验收报告中载明;对经查验不符合要求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